不受责备。
引《周书·贺若敦传》:“太祖 大悦,诸将因得免责。”
免责,也称法律责任的减轻和免除,是指法律责任由于出现法定条件被部分或全部的免除。
免责不同于“不负责任”或“无责任”,因为免责以法律责任的存在为前提,而后者并不存在责任。不应把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、精神失常、正当防卫、紧急避险等不符责任的条件当作免责的条件。免责并不意味着被免责的违法行为是合理的、法律允许的或法律不管的,更不意味着被免责的行为是法律所赞成或支持的。